公用设备工程师挂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苏州资质挂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促成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等行业高速发展,建筑领域呈现前所未有的兴盛态势。全国大量施工的房屋、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就要求规模庞大的施工队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展。受此供求关系的影响,无数的企业投身建筑领域,造成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热,其中就不乏并无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大量的工程需求,使很多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选择了挂靠这一方式,从而使挂靠成为了建筑领域的普遍现象。 (二)利益驱动 目前财务管理普遍认为,企业的价值目标为企业利益*大化,或者股东利益*大化。即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决策都以股东利益*大化作为企业价值目标。在建筑领域,挂靠与被挂靠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需要,*终促成了挂靠关系的存在。一方面,挂靠方通过各种途径能够接到某个项目工程,但苦于没有建筑资质或者自身的建筑资质不够项目要求,为了参与建筑市场利润分配,受到利益驱动,便挂靠在符合项目资质的企业名下,利用符合项目资质企业的资质,以符合项目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接项目。另一方面,被挂靠方利用资质这一无形资产,允许他人挂靠,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即能增加企业收入,又能在不增加人员、设备和投资的情况下积累了工作业绩,为企业的升级打下了基础,达到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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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建筑资质挂靠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并且发展的如火如荼。无资质的挂靠有资质的,资质低的挂靠资质高的,个人挂靠企业,民营挂靠国企,外地的挂靠本地的,地方的挂靠中央的,而且监管部门似乎束手无策、无能为力,从而默认了这种形式的存在。出现事故问题则查处,不出现问题则相安无事。即使发包方知道对方挂靠,并无资质,也因为收了好处,默不作声。挂靠双方也均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工程不出事故,就不会有问题。这也助长了挂靠现象的迅猛发展。而且近年来挂靠的方式多样、手段隐蔽,也使监管部门感到力不从心,增大了监管难度。 (四)行业默许 建筑施工领域已经将反常的资质挂靠认定为一种常态。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均将挂靠视为行业普遍行为。尤其发包方的的默许,更加促进了挂靠的泛滥。很多发包方明明知道施工方本身并无资质,是使用别人的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但却由于收受对方好处,或者由于其他的人情关系、利益关系等原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了这种挂靠行为,认为工程不出质量问题、不出事故,就无关紧要。而且在被问责的时候也辩称是与有资质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具体施工方是否挂靠、有无资质,自己并不知晓。这也使其在派发工程中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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